| 静海县商业委员会行政处罚依据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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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16 14:14 文章来源:静海商委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一、违法行为名称: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2、《天津市生猪屠屠宰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二、违法行为名称: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天津市生猪屠屠宰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三、违法行为名称: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
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给予处罚。”
2、《天津市生猪屠屠宰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四、违法行为名称: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2、《天津市生猪屠屠宰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五、违法行为名称:伪造、涂改、买卖、租、转借定点屠宰标志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生猪屠屠宰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伪造、涂改、买卖、租、转借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区、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名称:销售或使用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天津市生猪屠屠宰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定点屠宰厂(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销售生猪产品的,由区、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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